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5 编辑:1025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前,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复印件贴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二、具体办理要求

  1、留学期限三个月(含)以内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填写《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的前三个栏目,并按照本人留学国家所属洲别情况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欧亚非事务部办理报到手续。

  2、留学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应首先向国内单位报到,将个人护照原件交付国内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审核,由单位主管部门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根据《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要求认真填写各项栏目并附交有关材料后,按照本人留学国家所属洲别将《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直接邮寄寄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欧亚非事务部办理报到及提取保证金手续。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1)划转:应写清楚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开户行应具体到某个城市的某个支行。

  (2)面取: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身份证到基金委指定的银行提取保证金。若委托他人提取保证金,受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3、留学人员寄出《提取保证金证明表》及相关材料15日后,可登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站,点击首页“回国报到及提取保证金”栏目查询保证金办理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为“已办理”的:

  选择“划转”方式提取的,一般在5-7个工作日后即可到银行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划转);

  选择“面取”的,即可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4、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由国内推选单位出国留学主管部门在该《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留学人员国内推选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 在相应栏目粘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复印件,将本表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欧亚非事务部。

  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美大事务部

  欧洲事务部

  亚非事务部

  邮编:100044;

  美大事务部:电话:010-66093974,传真:010-66093945;

  欧洲事务部:传真:010-66093929

电话 主管地区
010-66093565/3934 英国、爱尔兰
010-66093932/3568  德国、瑞士、奥地利
010-66093931  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希腊、卢森堡
010-66093963 北欧5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 
010-66093573 中东欧16国

  亚非事务部:传真:010-66093581

电话 主管地区
010-66093981 日本
010-66093569  韩国、朝鲜、蒙古
010-66093939  亚洲其他国家
010-66093567 非洲 
010-66093933 独联体国家

  四、提取保证金指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B座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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